“十四五”期间,我国以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为主攻方向,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而乡村振兴是必经之路。随着《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施行,乡村振兴驶入了“有战略指引,有规划部署,有政策协调,有机构推进,有法律保障”的快车道。土地整治在促进耕地保护、推动用地节约、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举措。
土地整治要围绕村庄规划描绘的发展蓝图,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原则,积极调整乡村地区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助力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其中,农用地整治要以保护耕地资源为核心,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要瞄准提升乡村地区建设用地整体利用效率,加强村庄低效用地整理、“空心村”整治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
面对农业基础还不稳固的现状,乡村振兴需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大扶持力度,确保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土地整治要借此东风,立足乡村振兴大局,围绕“资金从哪来、成果怎么用、程序怎么优(化)、权益如何保(障)”等关键问题,因地制宜加强激励政策制度体系设计,促进土地要素价值实现。既要在统筹新增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及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等的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并优先用于土地整治等相关工作,又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开发性金融机构投资工具的引领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
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3月10日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这将进一步激发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积极性,有效弥补财政资金投入的不足,使土地整治工作在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有更大作为。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创新土地整治机制,充分运用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发挥市场作用,以政府资金为引导,鼓励采取PPP模式和委托代建、先建后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整治专业机构、工商资本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规范有序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
由于农业效益低、见效周期长、整治前期资金投入多,有些地区对整治工作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社会资本参与整治的相关政策和机制不够健全,投资回报存在不确定性,导致其参与程度不高。此外,有些地区将整治腾退出的用地空间更多用于推进“乡村工业化”和“乡村城镇化”,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投入较少。造成目前土地整治未能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发展,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整治的步伐。
企业作为带动资本要素流动的主干力量,成为实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力量。企业带动型模式就是要企业带头配合调整市场准入标准,破除准入壁垒,共创良好的资本要素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全域土地公共治理领域,建立具有细致政策和指导文件的长效机制,确保投资者自身的各项权益不受侵犯。(本文综合整理自中国土地、绿维文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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