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着力推进土地整治中建设用地复垦、耕地垦造、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等级提升等项目工程建设,有效服务和保障全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我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完善如下: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复垦、耕地垦造、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等级提升等项目工程的实施主体,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价比选方式组织施工。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复垦区高标准农田率应达到70%以上,实施的质量标准以上级验收通过为准。
(一)农村宅基地复垦。按镇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对符合上级土地整治立项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复垦并通过上级验收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水田5万元/亩、旱地1.2万元/亩。
对整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农村宅基地复垦并通过上级验收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水田5.5万元/亩,旱地补助标准不变。
对实施整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农村宅基地复垦并通过上级验收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水田6万元/亩,旱地补助标准不变。
(二)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当年立项实施并在10月底前通过市级验收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水田3.0万元/亩、旱地0.8万元/亩。
(三)旱地改水田。按镇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当年立项实施旱地改水田(耕地等级质量不降低)项目并通过上级验收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1.5万元/亩。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按镇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当年立项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质量提升项目并通过上级验收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500元/亩。
(五)耕地质量等级提升。按镇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当年立项实施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并通过上级验收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0.8万元/亩·1等级。
1.腾退地块属建设用地的:各村腾退地块所占土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属建设用地,列入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上级验收的,村级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复垦项目工程专项资金补助按“农村宅基地复垦”政策处理;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按下列方式处理:通过整治复垦所取得的建设用地复垦节余指标由镇以不低于35万元/亩价格收购储备;镇按收购储备价格结算到村(具体由镇财政所会同镇腾退办、自然资源所进行核算)。
2.腾退地块属园地或坑塘水面的:可列入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按土地开发垦造耕地政策处理。
主要用于项目实施具体工作人员的个人奖励(不计入收入总额)。在规定实施期内完成并通过嘉兴整体验收的农村宅基地、村级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复垦项目,复垦成水田的奖励800元/亩、旱地400元/亩(两新工程“连片搬迁调节基金、签约拆房奖励”等资金由镇新市镇综合办另行核发);其中对原农村宅基地复垦成旱地尚未列入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符合上级土地整治立项条件复垦成水田的验收面积,奖励1500元/亩,对因该工程需要而实施周边农户搬迁的,按照一户一议的原则商定后实施;对完成年度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并通过上级验收的,复垦成水田的奖励600元/亩、旱地300元/亩。对完成年度旱地改水田项目并通过上级验收的,奖励500元/亩。
农村土地整治所涉及的各类项目,批准立项并完成报备和工程建设招标后,镇财政按立项实施面积预拨专项补助资金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工程完成一半以上再拨付20%,项目经省级验收报备后再拨付30%,待完成项目审计并通过上级三年耕地监管期后再拨付余款。各类项目所涉及的专项补助、奖励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移用。
四、2020年1月1日前已验收项目按斜政发﹝2017﹞4号文件执行,2020年1月1日后验收的项目按本意见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着力推进土地整治中建设用地复垦、耕地垦造、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等级提升等项目工程建设,有效服务和保障全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我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完善如下: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复垦、耕地垦造、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等级提升等项目工程的实施主体,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价比选方式组织施工。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复垦区高标准农田率应达到70%以上,实施的质量标准以上级验收通过为准。
(一)农村宅基地复垦。按镇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对符合上级土地整治立项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复垦并通过上级验收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水田5万元/亩、旱地1.2万元/亩。
对整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农村宅基地复垦并通过上级验收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水田5.5万元/亩,旱地补助标准不变。
对实施整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农村宅基地复垦并通过上级验收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水田6万元/亩,旱地补助标准不变。
(二)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当年立项实施并在10月底前通过市级验收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水田3.0万元/亩、旱地0.8万元/亩。
(三)旱地改水田。按镇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当年立项实施旱地改水田(耕地等级质量不降低)项目并通过上级验收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1.5万元/亩。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按镇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当年立项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质量提升项目并通过上级验收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500元/亩。
(五)耕地质量等级提升。按镇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当年立项实施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并通过上级验收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0.8万元/亩·1等级。
1.腾退地块属建设用地的:各村腾退地块所占土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属建设用地,列入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上级验收的,村级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复垦项目工程专项资金补助按“农村宅基地复垦”政策处理;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按下列方式处理:通过整治复垦所取得的建设用地复垦节余指标由镇以不低于35万元/亩价格收购储备;镇按收购储备价格结算到村(具体由镇财政所会同镇腾退办、自然资源所进行核算)。
2.腾退地块属园地或坑塘水面的:可列入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按土地开发垦造耕地政策处理。
主要用于项目实施具体工作人员的个人奖励(不计入收入总额)。在规定实施期内完成并通过嘉兴整体验收的农村宅基地、村级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复垦项目,复垦成水田的奖励800元/亩、旱地400元/亩(两新工程“连片搬迁调节基金、签约拆房奖励”等资金由镇新市镇综合办另行核发);其中对原农村宅基地复垦成旱地尚未列入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符合上级土地整治立项条件复垦成水田的验收面积,奖励1500元/亩,对因该工程需要而实施周边农户搬迁的,按照一户一议的原则商定后实施;对完成年度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并通过上级验收的,复垦成水田的奖励600元/亩、旱地300元/亩。对完成年度旱地改水田项目并通过上级验收的,奖励500元/亩。
农村土地整治所涉及的各类项目,批准立项并完成报备和工程建设招标后,镇财政按立项实施面积预拨专项补助资金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工程完成一半以上再拨付20%,项目经省级验收报备后再拨付30%,待完成项目审计并通过上级三年耕地监管期后再拨付余款。各类项目所涉及的专项补助、奖励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移用。
四、2020年1月1日前已验收项目按斜政发﹝2017﹞4号文件执行,2020年1月1日后验收的项目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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