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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07-05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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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我县土地资源,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综合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国 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 4 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7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 1 月 1 日后立项的土地整治项 目管理。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包含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以下简 称“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旱地改水田(以下简称

  2、“旱 改水”)、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等项目。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入库后,产生的补 充耕地指标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使用。第五条 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六条 职责分工。(一)县土地开发整理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全县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和重大问题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 土地开发整治工作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推进办)负责办公室 日常工作管理、组织项目县级验收等工作。(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项目的立 项申请、政策处理、新增耕地后续种植管护等工作。(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组件报批、招 投标、施工管理

  3、、工程资金管理、工程变更管理、组织竣工初验、 项目档案资料收集、耕地项目质量等别评定、新增耕地报备组件、 耕地质量等级年度更新评价等具体工作。(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选址、立项、 验收,负责土地整治的潜力调查、绩效评价、项目规划红线的审 查、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年度计划的拟定、监督管理及相关业 务指导等具体工作。(五)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选址、立项、验收, 负责指导新增耕地种植管理、地力评定、种植验收等相关技术工 作和已入库的新增耕地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 定等工作。(六)县水利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选址、立项、验收,负 责涉及水域工程、垦造水田项目的水

  4、资源平衡分析报告及水土保 持方案的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指导服务水利配套工程的建设及 水土保持管理相关技术工作。(七)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选址、立项、 验收,负责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工作,协助做好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生 态保护红线的审查。(八)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验收 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造林方案审查和复垦林地的验收工作。(九)县财政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验收,负责土地 整治项目的资金筹措与拨付管理、项目造价预算和价款结算的监 督审查工作。(十)县发改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验收,负责低丘 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十一)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配合参与

  5、土地整治工作, 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项目的立项申请、政 策处理、新增耕地后续种植管护等工作。第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采用工程量预算制模式,根据 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进行工程预算编 制。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测量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依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定。第三章 基本要求第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 治专项规划以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 村等有关规定。项目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 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 和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

  6、营权人同意。(一)垦造耕地。立项前土地利用现状为未利用地、园地等 非耕地,项目整治耕地连片规模在10 亩以上。(二)建设用地复垦。立项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项 目新增耕地面积5 亩以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照 “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的原则进行复垦,具体按照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山区 26 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意见 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423 号)”文件规定实施。(三)“旱改水”。立项前地类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 的旱地,项目建设连片规模在10 亩以上。(四)项目实施地块将周边原有耕地一并纳入整治范围,形 成连片耕地。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实施垦造耕地项

  7、目:(一)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坡度 25 度以上的陡坡地,因依 法进行工程建设、采矿等原因已经改变地形地貌的,实地已在坡 度 25 度以下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意的除外;(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高山远山顶部山脊区域;(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四)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林地(不包括标恢复属性 的林地);(五)河道湖区范围、林区、牧区等不稳定利用范围内;(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第十条 质量要求。经整治的耕地项目基本符合农机耕作需求,达到农业机械化 作业的要求。(一)耕地标准。1. 整治项目的田间道一般宽度33.5米(不包括边沟宽度); 土地开发项目单块面积15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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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的要有田间道路通达;生产道 与田间道相衔接,宽度在1米以内,通达每一个田块。2. 新增耕地耕作层厚度30厘米以上,地块平整,田面基本 没有碎石或碎屑物;地块内相对高差小于15厘米,地块宽度8 米以上,内侧坡地有排水沟,排水沟应与排水渠道相连。3. 新增耕地的田(地)坎高度小于1.8米,对地坎进行石砌 加固,地坎石砌高度可比耕作层上表面略低1030厘米;护坎 坎基必须到位,坎基深度必须在地块内侧排水沟底下10厘米以 上。4. 项目区内排、灌水渠布置要合理。排水渠三面光浇筑;项 目区内有永久性水源时,应尽量合理利用;项目区内无永久性水 源或永久性水源不足时,应布置间歇性水源地,如蓄水池、拦水 堰等

  9、,水源地与排灌系统相连接,蓄水池应均匀分布,按不小于 1个/公顷、容量$100.0m3的规模布置。(二)水田标准。按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执行。(三)其他标准。按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浙江 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执行。第四章 项目立项第十一条 政策处理。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后备资源库选出符 合条件的地块,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 业等相关部门对地块进行选址审查,通过审查后项目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对涉及地块进行政策处理。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项目所在村委会向其所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涉及多个村的,分别提出申请。 各乡(镇)人民政

  10、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委会的申请,实地调查 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立项申请、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会议 纪要、农户意见等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公示。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拟开发地块所在行政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天。第十四条 编制方案。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 进行勘察测绘,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编制 可行性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第十五条 评审论证。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县推进办相关成员 单位及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专家对项目可 行性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确定投资规模,并提出 论证意见。第十六条 县级立项。完成初审和评审论证程序后,项

  11、目实 施单位向县推进办提交立项资料,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五章 项目实施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具体负责安 全生产管理、质量进度监督、工程计量、工程预结算资料审查、 项目后续管理等,定期向县推进办汇报进度。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招投标制,项目实施单位按招 投标管理办法确定施工单位。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定期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安全检 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规范 施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帐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安全。第二十一条 工程测量、设计、监理和变更。(一)土地整治项目委托有资质的测量、设计、监理单位进 行项目的现

  12、状和竣工测量、设计和工程监理。相关中介机构由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规定程序确定测量单位、设计单位、监理 单位各5 家,项目实施单位从中自行选择。(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 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变更。第六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二条 竣工初验。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向项目实施 单位提出竣工初验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土地权属单位(村) 及设计、监理、测量单位等对工程内容和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并 出具初验意见。初验合格的,向县推进办提交县级验收申请材料。第二十三条 县级验收。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县 推进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

  13、道办 事处的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确认符合验收标准后县推进办出具 同意通过验收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抽查复核、报备入库。县级验收后,项目实施 单位依据规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省自然资源厅抽查复核, 向自然资源部申请报备入库。第七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 资金筹措。(一)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筹措,有 条件的可引入其他社会资本。(二)资金来源: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指标、复垦指标和 折抵指标有偿调剂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垦田造地 补助资金;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土地整治专项 债券资金。(三)土地整治项目占用园地、林地、河流水面、滩涂等, 必须经相关部门同意,交纳的

  14、相关费用纳入土地整治成本。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一)垦造耕地和旱改水项目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资金分为两部分:1、主要工程。沟渠、路、坎、水池麻将糊了等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 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2.平田整地工程(含地上附着物及建筑垃圾清除工作)按项目验收新增水田面积35000 元/亩、新增旱地30000 元/亩进行收 购;未在连片项目区内的单块新增耕地面积为0.1 亩及以上且不 足 0.6 亩的区块,按水田面积42000 元/亩、旱地面积36000 元/ 亩进行收购。(三)建设用地复垦为林地的经县林业部门验收通过后按 10000 元/亩进行收购。(四)政策处理费。垦造耕地

  15、和旱改水项目由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政策处理,地表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 物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 偿标准的通知(云政发20215 号)的标准进行补偿,政策 处理费从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支付。为项目配套建设的机耕 路政策处理费,按30000 元/公里的标准另计。拆除旧房进行建设用地复垦的,按拆除的主房建筑500 元/ 平方米、辅助生产生活用房300元/平方米、天井200 元/平方米 的标准给予奖励,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实施搬迁项目的单位支付; 其他补偿款包含在工程合同价中,由施工单位支付。(五)土地流转费。土地整治项目拟实施范围由村集体统一 流转5 年以

  16、上,流转费从村集体的工作经费列支。(六)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按测量的现状面积,项目 实施单位按 1 万元/亩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给项目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如地块政策处理亩均成本高于 1 万元且项目连片水田面积达到 30 亩以上的县推进办可以启动 “一事一议”程序,经会议通过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七)村集体工作经费。按测量的现状面积,项目实施单位 按 0.5 万元/亩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给项目所在村集体用于支付 流转费和日常耕地保护。(八)其他相关费用。项目现状测量费、竣工测量费、设计费、可研费、招标代理 费、监理费、项目审计费、方案论证专家费、工程质量检测费、 专家评

  17、审费、项目预决算审价费、土壤检测费、地力评定、项目 种植验收委托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耕地质量等级年度更新、 项目组件报备入库及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验收的费用等与土地 整治相关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列入土地整治成本,按行业标准 和相关规定支付。第八章 后期管护第二十七条 地力培育期。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 责地力培育或承包给经营户进行地力培育,地力培育期为3 年, 收割的粮食作物属种植人所有。第二十八条 补助标准。(一)旱地。种植一季的粮食作物,每年播撒不少于1 吨/ 亩的有机肥,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人每年不高于1500 元/亩的资 金补助,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验收和补助款的拨付。(二)水田:

  18、种植一季的水稻,冬季种植绿肥,按时种植的 给予种植人每年不高于1500 元/亩的资金补助,由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验收和补助款的拨付。(三)林地:按时种植且成活率通过验收的给予种植人不高 于 500 元/亩的抚育资金。由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负责验收和抚 育款的拨付。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新增耕地项目 报备入库后移 交给农业农村局纳入耕地管理,新增林地项目验收后移交给生态 林业发展中心纳入林地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年度调查变更 及时做好地类更新工作。第三十条 项目工程修复、整改工作。(一)项目工程修复、整改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费用按工程实际发生上报拨付,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资金审核。(二)项目工程整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部门的 整改要求做好业务指导。第九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浙 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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