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倡导文明交通安全出行,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城区道路畅通和市民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县分管领导同意,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公安交管大队、寿春镇人民政府配合,依法对新老城区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古城区及新城区。重点对医院、汽车客运站、小区、学校、超市、公交停靠站台等区域。
1.严查电动三轮四轮车非法运营和营运人力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工作。搜集、获取电动三轮四轮车非法营运证据,重拳打击非法运营行为。
2.严查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停乱放、加装遮阳蓬、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超过2人等违法行为。
自2024年5月23日至5月31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充分利用“网、报、台、微、端”各种媒体媒介,积极宣传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事故危害性,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乘坐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出行。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警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自2024年6月1日至8月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公安交管大队、寿春镇人民政府各抽调5名执法人员,成立寿县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集中整治工作组。对非法违法运行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一律暂扣,依法进行查处。
2.对违法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3.对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停乱放、加装遮阳蓬、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超过2人等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
4.对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及时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5.对整治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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